第二十二部分 國家公務員報考違紀違規制度(28問)
1.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?
2009年11月9日,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,公布了《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(試行)》。報考者、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,依據本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。
129.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,有幾種處理方式?
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,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:一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、該科目(場次)成績無效、不予錄用﹔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﹔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。
另外,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處理﹔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.在報名環節,哪些情形屬於違紀違規行為?會受到什麼處理?
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,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。
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,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証明及其他有關証件騙取考試資格的,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。
3.“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”是如何界定的?
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,如果涉及報考資格的內容不屬實,比如年齡、政治面貌、學歷、專業、基層工作經歷、獎懲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,或者有隱瞞情況,就屬於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。
按照規定要求,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,應當真實、准確,沒有隱瞞。
4.“惡意注冊報名信息”是如何界定的?
惡意注冊報名信息,一般指報考者編造、偽造身份信息或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進行注冊報名的,影響他人報考或造成報名人數虛假,擾亂報名秩序的行為。
5.在考試過程中,哪些情形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?會收到什麼處理?
在考試過程中,以下行為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:
(1)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﹔
(2)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,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﹔
(3)不按規定填寫 (填涂)本人信息的﹔
(4)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﹔
(5)故意損毀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,或者將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帶出考場的﹔
(6)在答卷 (答題卡)上做特殊標記的﹔
(7)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。
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,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,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,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﹔事后發現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。
6.“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”是如何界定的?
規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: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,如書籍、筆記、練習冊、草稿紙或紙條等物品。報考者將這些物品帶入考場且沒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上,比如,將書籍帶入考場並且放在考場座位的抽屜內等,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。
按照規定要求,報考者除攜帶身份証、准考証、文具外,其他物品最好一律不帶入考場。如果帶入考場,報考者應按照考場規則和監考要求將這些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。
7.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,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。是如何界定的?
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,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,一般指考試時報考者沒有按照“准考証號”或“座位號”坐在規定的位置,而是坐在其他考生的座位上參加考試的﹔或者報考者沒有經過工作人員允許,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。
按照規定要求,報考者要根據准考証號上的信息,正確到達考場,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參加考試,不要走錯考場,不要坐在別人的座位上參加考試﹔不能提前交卷,未經工作人員允許,不要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。
8.“不按規定填寫 (填涂)本人信息”是如何界定的?
不按規定填寫 (填涂)本人信息,一般指報考者沒有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填寫 (填涂)本人信息,或者在規定的位置上沒有正確填寫(填涂)本人信息。
9.“未按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”是如何界定的?
公務員錄用考試一般有規定的答題用筆,這在考試大綱或試卷上都會予以明確,比如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,使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﹔參加申論考試時,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作答。不按規定的要求作答,比如報考者使用紅色簽字筆作答的,就視為未按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。
10.“在答卷 (答題卡)上做特殊標記”是如何界定的?
在答卷 (答題卡)上做特殊標記,一般指報考者在非指定位置或答題內容中,做出與考試無關的各種記號或信息等,比如在答題內容中寫上自已的名字等。
11.在考試過程中,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紀違規行為?會受到什麼處理?
在考試過程中,以下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違規行為:
(1)抄襲、協助抄襲的﹔
(2)持假証件參加考試的﹔
(3)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、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﹔
(4)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。
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,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。
12.抄襲、“協助抄襲”是如何界定的?
抄襲的方式包括:對他人的答題信息進行抄襲,對與考試有關的材料進行抄襲。
協助抄襲的方式包括:傳遞紙條、書籍、筆記、試卷、答卷或答題卡、草稿紙或有意識協助他人查看試卷答案等行為。
13.“持假証件參加考試”是如何界定的?
持偽造、變造的身份証、護照等証件參加考試,視為持假証件參加考試。
14.通訊設備,具有計算、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一般指哪些用品?
通訊設備通常包括手機、尋呼機等。具有計算、存儲功能電子設備通常包括計算器等。
15.考試期間,哪些行為屬於手機使用的情形?報考者使用手機,會受到什麼處理?
界定為“手機使用”的各種情形包括:一是攜帶身上並開機﹔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,手機鈴音響、鬧鈴響或手機振動﹔三是攜帶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﹔四是拿出手機看、接收或發送信息等﹔五是拿出手機並開機﹔六是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“使用”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。
報考者使用手機,適用《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(試行)》第七條第 (三)款“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、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”,即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,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。
16.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,會受到什麼處理?
報考者攜帶手機,但未使用手機,適用《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(試行)》第六條第